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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杨**
信件编码:
GPPS20250510QLDA
来信时间:
2025-05-10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政府采购项目未到达招标限额标准的是否还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财政局领导!您好!想咨询一下一个货物项目预算不到50万元,财政局批复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依据2.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5177-3642464的回复,请问无特殊条件,此项目应当选择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5-05-12
回复单位:
延安市财政局
回复内容:

杨伟玲:

您好!您在延安市财政局网站局长信箱关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方式”的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延安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版)》(延财办采〔2020〕23号)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市县级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

根据您的陈述,预算金额50万元的货物采购项目属于“限额以上但未达公开招标标准”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采购。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延安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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