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亦可:
您在市财政局局长信箱关于“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必须加盖公章”的留言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您留言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富县财政局备案,属于富县财政局监管,我局已通知富县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并给予答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延安市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