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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
胡**
信件编码:
GPPS20250905AHVR
来信时间:
2025-09-0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电子标因漏盖章废标
信件内容:
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但并未明确法人签字不能替代公章的作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公司法人签字与盖公司公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法人签字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达到废标条件。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5-09-09
回复单位:
延安市财政局
回复内容:

胡亦可:

您在市财政局局长信箱关于“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必须加盖公章”的留言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您留言反映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富县财政局备案,属于富县财政局监管,我局已通知富县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并给予答复。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延安市财政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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