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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财政局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三项机制”,加强管理监督和激励约束,建立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追赶超越目标实现,根据中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市直财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立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职责、财政自身建设和业务重点工作,确保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全面完成,财政队伍和作风建设持续加强。

第三条 综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综合评价、考用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和能上能下“三项机制”,突出奖优罚劣,鼓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树立正确鲜明的政治导向、发展导向和作风导向。

第四条 综合考核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局政秘科会同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具体实施中,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纪检组长和局政秘科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及局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局政秘科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秘科科长、监察室主任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主要负责年度考核指标的设定、落实督促、考核组织、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年度考核任务设定依据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结合财政实际确定,内容要全面合理、服务中心、突出重点、体现财政特色,有利于夯实责任、促进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六条 年度考核任务实现分类考核。一般包括共性指标、职能指标和专项指标。共性指标包括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建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和“三项机制”落实等内容,体现全面考核的要求。职能指标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科室、单位职责各有侧重,突出工作特点和岗位职责要求。专项指标指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在年度工作开展中新增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考核任务由局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上款要求报局政秘科。局政秘科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局党组对全年工作的总体安排,会同相关科室审核完善并征求意见后,报局党组审定。审定后,以局党组文件下发执行。其中各项考核任务必须细化落实,且按季度明确工作进度。

 

第三章 考核分值设置

第八条 考核分值包括基本分值、加减分和综合评价得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加减分事项围绕落实“三项机制”确定,加分上不封顶,减分设置底线;综合评价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被考核单位年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担当表现等情况,采取测评的方式在局机关班子成员、政秘科、监察室等一定范围内测评,测评总分为5分。

第九条 各项考核任务的基本分值,根据局各科室和局属单位的职能不同,实行差异化设置,由局党组在研究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时具体确定。其中局各科室按业务分类划分,共性指标分值占总分值的20%-45%,职能指标占45%-70%,专项指标占5%,综合评价5%局属单位共性指标分值占总分值的35%,职能指标占总分值的55%,专项指标占5%,综合评价5%。无专项指标的,等额增加职能指标占比。

具体考核中,对共性指标和职能指标可按百分制考核,按分值占比换算考核得分。

第十条 加分因素主要考虑获奖、工作成果、工作创新、信息宣传等事项。具体内容和标准为:

(一)获奖加分。科室、单位集体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市级部门业务表彰的,分别计加4分、3分、2分和1分。工作人员获得上述表彰的,按同样级次分值给其所在科室或单位加分。局机关获得上述表彰的,相关分值直接分配到主体科室、单位。

(二)工作成果加分。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形成的调研报告、学术论文、研究报告、工作经验等在中省市报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分别给科室、单位加3分、2分和1分。

(三)工作创新加分。科室、单位工作创新,被上级财政部门或市委、市政府推广的,每项加5分。

(四)信息宣传加分。科室、单位在年度考核数量外,每增加一篇对局党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宣传报道加0.1分,每增加一篇工作提炼总结性的宣传报道加0.2分,被中省财政部门采用的,再分别计加0.2分和0.1分。

获奖分等次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按总分值的100%90%80%计加,组织奖不予加分。同一奖项按最高等级加分。所有加分事项,均需提供当年度的加分依据。

第十一条 减分因素主要考虑纪律作风建设、信息宣传等事项。属个人扣分事项,均直接扣减其所在科室或单位考核得分。具体事项和标准为:

(一)纪律作风方面。局机关组织的纪律作风检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每次每人扣0.1分。一个考核年度内,同一人累计达到三次的,加扣0.5分;无故不参加局机关组织的党内生活、教育培训和会议的,每次每人扣0.1分。一个考核年度内,同一人累计达到三次的,加扣0.5分;被市级相关部门按事项通报的,每次扣1分。按人通报的,每人扣1分。

(二)信息宣传方面。年度信息宣传任务每缺少1篇的,扣0.2分。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二条 建立平时考核机制。综合考核实行按季进行日常考核或点评、年终进行全面考核的办法。

第十三条 季考核或点评时,只针对具体年度考核任务进行,由科室、单位提供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材料和举证资料,局政秘科会同监察室汇总、打分,局考核领导小组点评或通报考核结果。考核或点评于每年4月上旬、7月上旬和10月中旬完成。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时,对局各科室的考核,沿用季考核或点评时的方式。对局属单位的考核,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谈话了解、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由局政秘科会同监察室实施,于翌年1月份完成。其中加分事项由被考核者申报和提供证据,考核组审核,局政秘科复核。减分事项由局政秘科、监察室、教育培训科按职责分别提供,并共同汇总计算。综合评价由局政秘科组织。

第十五条 考核分值综合考虑季考核或点评、年终考核、加减分因素和综合评价结果确定。其中,年度考核任务前三季度考核分值平均后的60%、年终考核分值的40%计入科室、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即:

年度考核得分=(前三季度考核得分之和÷3)×60%+年终考核得分×40%+加分因素得分-减分因素所扣分值+综合评价得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根据年度考核得分排名,以不高于3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超过70%,内部管理严格规范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综合得分较低,民主测评较差,日常管理松散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考核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七条 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以及符合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情形的,在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列入较差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坚持考用结合,加强考核结果的综合运用,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严厉治庸治懒的浓厚氛围。

第十九条 在鼓励激励和干部能上方面,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一)树立标杆。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室、单位,由局党组授予“年度考核优秀科室(单位)”,号召局系统单位和干部职工学习,形成更加浓厚的追赶超越氛围。

(二)评优评先倾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科室、单位人员(含局系统内借用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向外推荐先进个人和系统内部评优评先时,在出现个人情况相近或相同时,均给予优先考虑。

(三)奖金发放倾斜。局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受到市委、市政府奖励时,考核为优秀的局属单位,可按局机关个人平均奖金给干部职工计发奖金;良好、一般的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相应降低标准,少发或者不发;较差等次的不得发放。考核为优秀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由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中切块10%以内的资金,单独予以奖励。个人获得中省市业务表彰的,所在单位也可在上述切块资金中统筹资金予以1000-3000元的奖励。局属单位上述奖励所需资金,在自有资金中解决。

(四)选拔重用。科室、单位连续三年被考核为优秀的,在推荐后备干部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局机关分管领导予以重点考虑。个人连续3年被考核为优秀的,在推荐后备干部和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予以优先考虑。个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受到中省市党委、政府表彰,或被评为全国、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在推荐后备干部或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予以优先提拔,符合科级干部破格条件的,予以破格申报提拔。

第二十条 在落实能下要求方面,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评优评先。考核为一般、较差等次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对科室、单位年度考核形成减分2分以上的、或“一票否决”的人员,当年考核均不得评为年度优秀,下年度内其他评优评先活动原则上不提名。个人所扣分值,结果还要应用到个人年度考核中,在民主测评得分的基础上给予相应扣减。

(二)暂缓提拔任用科级干部。考核为较差等次的局属单位,翌年内暂缓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重要岗位短缺需要配备的,可以从局系统其他单位调整或选拔配备。

(三)调整岗位。连续两年考核为较差等次的科室,对主要负责人在第三年调岗使用。

(四)降职辞职。对符合降、免职情形的,予以降职和免职。对符合辞职情形的,予以引咎辞职或责任辞职。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考核结果反馈,采取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现场观摩、个别谈话等方式反馈考核结果,督促落实工作目标,整改提高工作质量和成效。

 

第六章   容错纠错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和结果应用,要体现包容,允许试错,宽容失误,切实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对科室、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和限制,及时给予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财政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实际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以及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容错情形按照《延安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程序认定后,容错的科室、单位或个人,在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评优评先方面不受影响。但属减责和纠错的,应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政秘科会同监察室解释。相关规定若与上级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财务不独立的局属单位考核由局党组在年初确定。

第二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操作办法,加强内部考核管理,贯彻落实好“三项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原《延安市财政局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延财办〔201625号)同时废止。